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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年2月26日
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
申报指南
根据《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》(厦府〔〕91号)和《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》(厦府〔〕号)等有关政策规定,制定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。
01扶持对象
(一)注册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,从事影视作品拍摄、制作、发行、放映,影视器材租赁、演员经纪、影视培训、剧本创作、影视基地运营、后期制作等活动的影视企业(申报拍摄和首映礼的企业不限制注册地)。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(不包括分支机构)。对在本市有实体经营场所的予以优先支持。
(二)投资影视的股权投资机构、对影视企业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、影视器材融资租赁公司。
(三)申报影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。
(四)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支持:
1.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;
2.申报机构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;
3.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。
02
扶持范围
1.支持影视企业、专业人才落户厦门。
2.支持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。
3.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。
4.支持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。
5.支持电影发行企业电影发行。
6.支持全国院线电影在厦举办首映礼。
7.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在传统平台和网络平台播映。
8.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出口。
9.支持优秀获奖影视作品。
10.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。
11.支持在厦举办大型影视活动。
12.支持影视产业园区、影视拍摄基地、影视人才培养等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。
13.支持影视企业融资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影视企业。
原则上同一企业、同一机构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,不重复享受本政策;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,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;厦府〔〕91号第六条、第九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中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奖奖励除外,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扶持资金,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,如有超过,递延到以后年度兑现。厦府〔〕号条款,原则上,同一企业(基地)年度内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,不超过该企业(基地)年度内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。扶持项目发生的费用(以票据为准)、税收时间,必须是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。
03
申报要求及材料
根据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,制定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,具体详见附件《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》。
04
申报审批流程
市文发办在《厦门日报》、市政府网等媒体和网站发布扶持资金申报公告,采用网上申报,并需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。
(一)网上申报
1.申报企业登录“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”网站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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